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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工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

第一章 总则

  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各环节的责任,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、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党内文件的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 第二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: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,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性和严肃性,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,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 违规行为。
    第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,是新形势下加强我校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。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,责任到人,强化考核,狠抓落实;要注意发现和解决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水平。


第二章 责任内容

    第四条 基层党委对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负全面责任。
   (一)基层党委书记的责任
    1.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发展党员工作方针,严格按照有关规定,领导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,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。
    2.提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,主持审定本单位各类党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定期主持召开党委会,研究布置发展党员工作,督促提高发展党员计划的落实率,稳步提高党员发展数量,优化党员发展结构;部署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。
    3.全面负责本单位教职工、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党员发展工作,并对党员发展工作实行分类指导。
    4.重视抓好本单位党校建设,主动带头承担党课教学,认真开展对入党积极分子、党员等的培训。
    5.主持召开基层党委会,讨论审议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,按规定负责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、盖章,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审批的手续。
    6.及时督查、解决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不良倾向性问题。
    7.认真调查处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,处理好违反发展党员工作原则的人和事。
    8.做好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年度总结,并列入年终考核的述职内容。
   (二)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的责任
    1.协助学院党委书记具体负责学生的发展党员工作。
    2.严格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,对本单位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实施意见。
    3.重视加强本单位党校建设,带头上好党课并组织实施好党校培训工作。
    4.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学生发展党员的工作制度、规划和年度计划。
    5.对所属学生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,及时研究处理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
    6.协助召集基层党委会,研究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事宜。 
    7.组织好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审阅和有关考察、谈话工作。
    8.及时分析总结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,并列入年终考核述职内容。
   (三)基层党委组织委员的责任
    1.根据组织部门的要求,协助基层党委书记、副书记制定好本单位教职工、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。
    2.协助基层党委书记、副书记对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》等有关材料进行预审、与发展对象考察谈话以及协助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公示、谈话等有关工作。
    3.督促党支部按期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并及时报基层党委审批。 
    4.协助校、院两级党校做好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培训工作。
   (四)基层党委其他委员的责任
按照基层党委的分工和安排,纪检委员负责监督、检查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问题。宣传委员积极协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和党员的教育。所有基层党委成员都要关心、支持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,在讨论党员发展的基层党委会上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。
    第五条 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负直接责任 
   (一)党支部书记的责任
    1.积极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普及党的基本知识,提高群众对党的认识,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。
    2.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,认真制定本支部年度发展计划。及时召集支委会,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;明确对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的具体要求。
    3.指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,采取各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、教育和考察,了解其历史和政治表现;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,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,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。
    4.组织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,讨论起草并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决议,签名盖章,并报基层党委审批。
    5.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出转正申请后,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转正事宜,并把讨论结果报送基层党委审批。
    6.负责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落实,及时分析计划落实情况,做好工作总结,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基层党委。
    7.组织好入党积极分子、党员等参加校、院两级党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。
   (二)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
    1.在支部研究确定年度发展计划后,及时填写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,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基层党委。
    2.指导、督促培养联系人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》。
    3.负责发展对象考察、政审、公示的具体事宜,广泛征求群众意见,并按要求分别形成文字材料,把结果如实向支部汇报。
    4.做好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准备工作,做好支部大会会议记录,及时将支部大会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决议填入《入党志愿书》,连同其它材料报送基层党委审查、审批。
    5.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,妥善保管发展党员材料。
   (三)党支部其他委员的责任
    按照党支部的分工和安排,纪检委员负责监督、检查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问题,宣传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党的知识宣传普及工作,对入党积极分子、党员的各类培训教育工作等。所有支部委员都要服从支部的工作安排,认真完成好支部布置的发展党员工作任务。
   (四)培养联系人责任
    1.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,了解他们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等方面的情况,指出存在的问题,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,克服缺点,积极进取,端正入党动机。
    2.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,经常向党小组、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,及时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》,并及时向支部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。
    3.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,及时向党小组、党支部提出发展的建议。
   (五)入党介绍人的责任
    1.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,了解其政治觉悟、思想品德、现实表现、经历、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。
    2.对被介绍人进行党的基本理论,基本路线,党的纲领、党员的条件、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。
    3.实事求是地指出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,帮助被介绍人提高对党的认识,端正入党动机,及时改进不足。
    4.指导被介绍人填写《入党志愿书》,并在志愿书中实事求是、认真负责地填写介绍人意见。在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上,如实向支部大会说明被介绍人的培养情况,提出被介绍人能否入党的具体意见。
    5.被介绍人被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后,介绍人有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的责任,帮助其克服缺点,不断提高觉悟。
    第六条 校党委组织员的责任
   (一)专职组织员
    1.按照校党委工作的目标和要求,完善发展党员工作制度,督促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和程序的贯彻执行,严把发展质量关。指导基层党委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,并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。
    2.认真审查基层党委报送的发展党员材料,按照规定程序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,材料是否齐全、规范。
    3.组织办好入党积极分子、预备党员等参加的党校培训班。
    4.督促基层党委调查处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,负责调查、解决涉及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方面的信访工作。
    5.定期检查基层党委发展党员工作情况,加强调查研究,总结推广经验,主动向党委组织部提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积极指导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
   (二)兼职组织员
    1.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对发展党员材料的审查,做好与新发展党员的谈话,加强对新发展党员的教育,并将谈话记录如实地填写到入党志愿书上。
    2.认真收集、整理我校在发展党员工作上的取得经验、存在的不足和问题,积极为推动我校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建议。

第三章 责任追究

   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
   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关责任人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主要责任人以及有关直接责任人追究培养教育、考察谈话、讨论审批、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工作或领导责任,并分别予以责成检查、通报批评或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。
    1.违反《党章》等规定,降低党员标准,采取不正当手段,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。
    2.对应考察的发展对象不考察或考察不细致,以及向考察人员提供假情况,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人发展入党,造成严重影响的。

    3.授意、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发展党员的。
    4.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不履行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。 
    5.对本单位下级党组织在党员发展中发生严重违纪行为不制止、不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    6.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调查或者将群众来信材料转给、泄露给被反映人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    7.侮辱、诽谤他人,破坏他人名誉,使符合入党条件的人不能入党的。
    8.党组织的领导成员集体作出发展党员的错误决定的。
    9.不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、不按期审批党员、丢失发展党员有关材料的。
    10.不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具体职责,给发展党员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   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权限 
    1.属于基层党委、党支部一般成员责任的,由基层党委纪检委员提出处理意见,基层党委研究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,报党委组织部备案;有违纪行为的,报校纪委,由校纪委负责追究责任。 

    2.属于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、党委专职组织员责任的,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;有违纪行为的,由校纪委负责追究责任。
    第九条 责任处理办法
    1.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,责任个人和党组织要写出深刻书面检查,必要时有关情况在党委系统内通报。
    2.须承担责任的支部和基层党委,要向校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并制定改进措施;2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。
    3.须承担责任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责任人,要视事实和情节,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;2年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。
    4.对通过弄虚作假、搞不正之风、违反党章等有关规定接收的预备党员学校不予接收,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。

第四章 附则

    第十条 基层党工委、党总支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  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   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共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九年三月十五日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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