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,深入推进“创先争优”活动,全面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党建工作,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 锋模范作用,激励学生党员为建设良好的班风学风多作贡献,促进学生成长成才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《江苏省高等学校先进基层 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、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先进学生党支部基本要求
(一)政治氛围浓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,重视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,充分发挥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(二)班子能力强。认真贯彻执行《南京工业大学基层党支部工作细则》,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紧密团结,乐于奉献。支部工作积极主动,紧密结合党支部实际,制定组织生活计划,及时做好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。
(三)日常工作好。发展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规范有序,党员考评工作严肃认真,组织生活丰富多彩。能够围绕班风学风建设积极开展工作,开展党员与学习困难同学的联系活动,在主题党日活动立项、最佳党日活动开展及党建工作创新中成绩突出。
(四)党员队伍好。党员队伍素质优良,有较强的党员意识、大局意识、责任意识、忧患意识,严格遵纪守法,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和学习任务。本科生党支部党员奖学金获得率两个学期均在80%以上,党员无补考,党员所在宿舍均获“内务卫生宿舍”及以上荣誉;研究生党支部党员学习、科研氛围浓厚,党员无重修,宿舍卫生排名在宿舍区前20%。
(五)群众反映好。能够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,经常听取党员和周围同学的意见和建议,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桥梁与纽带作用。党支部和党员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。
第三条 优秀学生共产党员基本要求
(一)理想信念坚定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模范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校、院各级党组织的决议,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,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。
(二)热心服务同学。宗旨意识强,紧密团结同学,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,努力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,及时反映同学的正当利益诉求,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。
(三)坚持党性原则。模范履行党员义务,正确行使党员权利。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关系,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学校各项规定,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敢于同不良风气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。
(四)社会工作突出。积极承担社会工作,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交办的各项任务。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,在班风学风建设等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。
(五)业务学习优秀。学习目的明确,学习态度端正,成绩优秀。本科生党员在上一年度获得国家、省政府奖学金或学校二等以上综合测评奖学金,研究生党员上一年度在学习或科研上获院级以上奖励。
(六)对在突发事件中或在危急时刻表现突出,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党员可以突破上述条件,破格推荐。
第四条 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基本要求
(一)政治素质过硬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。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,带领支部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,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支部工作能力。
(二)热爱党务工作。担任党支部书记一年以上,热爱党支部工作,具有强烈的进取心和责任感,熟练掌握党务工作知识。勇于探索学生党支部工作的新途径、新方法,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(三)坚持党性原则。严于律己,公道正派,自觉抵制不正之风,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。密切联系同学,主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,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,能团结带领支部党员,共同做好支部工作。
(四)切实履行职责。在党员发展、教育和管理等方面,思想重视,作风民主,开拓进取,勇于创新。党支部各方面工作成绩突出,达到了先进党支部的基本要求。
(五)业务学习优良。个人综合测评本专业排名在前30%,所在党支部无党员违纪现象,本科生党支部党员无补考且奖学金获得率在80%以上,研究生党支部党员无重修。
第五条 学生先进党支部、优秀共产党员、优秀党支部书记每年评选表彰一次。评选范围为全校各类学生党支部,全日制在校学生正式党员,学生党支部书记(不含教师兼任)。
第六条 学校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,组长由校领导担任,党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。
第七条 评选工作结合学生党员考评,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,由支部党员大会提名推荐,经所在学院党委(党总支)集体研究后,将推荐对象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,初定评选结果,经公示后予以表彰。
第八条 各学院党委(党总支)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,充分发扬民主,公平公开公正,把真正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推荐出来。
第九条 对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,校党委及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)积极宣传其先进事迹,发挥其示范作用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、党委学生工作部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中共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
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