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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

  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加强校风校纪建设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依据《教育法》、《高等教育法》和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条例。
   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。
    第三条 对违法、违规、违纪(以下统称违纪)的学生,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分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五种。
    第四条 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,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的原则,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,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原则。
    第五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,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者,给予口头批评教育、责令书面检讨、责令限期改正、通报批评等。
    第六条 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公安、司法部门处罚的,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: 
    1、被处以治安警告、治安罚款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    2、被处以治安拘留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    3、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    4、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,受到刑事处罚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第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第九条 偷窃、诈骗等非法占有财物者,给予下列处分:
    1、价值在500元以内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。
    2、价值在500元以上(含500元,下同)1000元以内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    3、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构成犯罪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4、屡次作案或屡教不改者、共同作案为首者或后果特别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5、作案未遂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    6、为作案者窝藏或转移赃款赃物者,视情节并参照作案者的处分等级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    7、盗用IP地址、用户账号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    第十条 肇事、策划或参与打架者,以及为打架提供器械者,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:
    1、肇事者(不守秩序、不听劝阻,用言语挑逗或用其他任何方式挑起事端):
   (1)虽未动手打人,但挑逗或偏袒一方,促使事态扩大,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   (2)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   (3)致伤他人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2、策划者:
   (1)策划、唆使、怂恿他人打架,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   (2)造成后果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3、参与打架者:
   (1)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促使事态扩大,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   (2)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   (3)致伤他人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4、为打架提供器械者:
   (1)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   (2)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    5、持器械打人者:
   (1)未伤他人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   (2)持钝器造成他人轻、重伤或持锐器伤人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6、纠集他人来校打架滋事者、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者、聚众斗殴为首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7、有上述6款违纪行为的学生,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。
    第十一条 以现金、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,进行赌博(或为赌博提供条件)者,除没收赌注、赌具外,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:
    1、首次参与赌博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    2、组织赌博或屡次参与赌博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赌资数额较大或产生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3、为赌博提供条件者,给予参赌者同等处分。
    4、校园内参与打麻将者,给予警告处分;重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    第十二条 有侮辱异性行为,男女交往过程中违反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和我校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    1、在男女交往过程中违反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和我校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造成不良影响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    2、有侮辱、猥亵异性行为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   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    1、未经许可夜不归宿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    2、擅自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在宿舍留宿异性人员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    3、违章用电、用火、用危险品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火灾或其他责任事故,或损坏学校的电源线、广播线、配电装置及其他公共设施者,除赔偿损失外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    4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    第十四条 观看、复制、传播、贩卖非法书刊、非法音像制品、淫秽物品者,登陆非法网站、危害网络安全者,以及传播有害信息,造成不良影响者,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:
    1、观看非法书刊、非法音像制品、淫秽物品者,登陆非法网站、危害网络安全者,以及传播有害信息,造成不良影响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 
    2、复制、传播、贩卖非法书刊、非法音像制品、淫秽物品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第十五条 有吸食毒品、介绍他人吸食毒品、贩毒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1、在餐馆、饭厅、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滋事、哄闹肇事、扔物品、泼水、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;
    2、扰乱课堂、食堂、场馆、办公场所等校园公共场所秩序者;
    3、因成绩、就业等原因,对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;
    4、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;
    5、侮辱、诽镑、诬告、陷害、威胁、恶意骚扰或伤害他人者;
    6、有提供伪证、伪造证明、涂改或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;
    7、转借有效证件给他人或冒用他人有效证件酿成后果者;
    8、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;
    9、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者;
    10、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者。
    第十七条 严禁在学校禁烟场所吸烟。初次违反者,给予批评教育;屡次违反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。
   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实验设备、图书资料、消防器材、军事设备、广播通讯设备、家具、劳动工具和校园设施等公共财物和私人物品者,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学生在毕业离校期间故意损坏公私财物,除按规定处理外,可暂缓办理有关手续;若毕业生已离校,则与所在单位联系进行处理。
    刻画、污损墙壁、课桌或其他公共设施等行为者,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   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张贴、散发宣传品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参与非法传销、盗用名义进行经商或其他活动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    第二十条 擅自离校、旷课(未经批准而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,含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)者,根据情况给予下列处理:
    1、擅自离校外出(含节假日)
   (1)擅自离校外出三天以上者(含三天)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   (2)擅自离校外出七天以上者(含七天),给予记过处分;
   (3)擅自离校外出十天以上者(含十天)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   (4)擅自离校外出达十五天者,按自动退学除名。
    2、一学期内旷课(按实际学时数累计,实习、军训、设计、论文、集体活动等活动每天以4学时计,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旷课1学时)
   (1)累计达10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   (2)累计达2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   (3)累计达30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   (4)累计达4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    第二十一条 凡考试(含考查)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者,除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,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,给予下列处分:
    1、违反考试纪律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    2、考试作弊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    3、第二次考试作弊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    4、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第二十二条 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,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,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从轻处分(本条款不适用第二十一条):
    1、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并悔改者;
    2、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,经查证属实的。
   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从重处分:
    1、故意隐瞒违纪事实,提供伪证,妨碍调查处理者;
    2、对检举人、证人、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者;
    3、有多项违纪行为者;
    4、第二次受纪律处分者。
    5、第三次受纪律处分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,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。
   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:
    1、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    2、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,应适时调查取证,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根据学生违纪事实,对照本条例提出处理建议。
    3、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,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,并出具处分决定书,送学生事务部备案。
    4、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,由学院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,送学生事务部审议,报主管校长签批,并出具处分决定书。
    5、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,由学院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,送学生事务部审议,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,并出具处分决定书。
    6、凡属违法或违反校园治安的,由校园安全部会同有关单位处理。
    7、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,由受处分学生签收(拒签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收的,确定送达本人后记录在案),并通知其家长或上学前所在单位,以便配合教育。学生的处分要归档,并予以公布。
   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理学生对纪律处分的申诉。
  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
   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有申诉权: 
    1、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    2、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。
    3、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    4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。
    5、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    6、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    第三十条 善后处理: 
    1、所在学院应对受处分的学生落实帮教措施,定期进行督察,热情加以教育和帮助。
    2、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,可根据其实际表现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按规定程序,决定是否给予评议。评议结论归档。
    3、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。在留校察看期间,实际表现好的,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;实际表现突出的,可提前解除,但一般不得少于9个月;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 毕业班学生尚未被解除留校察看的,毕业时作结业处理,被解除留校察看后可换发毕业证书。
    4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   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。
   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。
   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。原《南京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》(南工校学〔2005〕38号)同时废止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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