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生助理班主任是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,主要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做好新生班级的日常教育、管理和服务工作,在新生班级建设、学风建设、日常事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。助理班主任岗位的设定有利于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大学,有利于在新生班级中创建优良学风、争当优秀班级,同时也有利于学生助理班主任自我锻炼、促进其全面发展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,全面深入开展以“赢在起跑线”为主题的新生入学教育工作,促进助理班主任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工作条例。
一、助理班主任的基本条件
1、全日制在读本科二、三年级学生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,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。
2、品行端正,遵纪守法,坚持原则,勇于负责,公平公正,乐于奉献,热心学生工作。
3、有较强的组织、协调能力,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,有大局意识和团队精神。
4、学习态度端正,学习成绩良好,无补考,在校期间获得校综合三等奖学金及以上奖励。
5、举止文明,仪表端正,性格开朗,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。上学年两次行为考评均在90分以上。
6、中共党员或有担任学生干部经历者优先考虑。
二、助理班主任的选聘程序
1、个人申请。6月初,各学院公开招聘,应聘者填写《南京工业大学助理班主任报名表》,就本人的意愿、能力及工作设想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。
2、面试考核。6月中旬,各学院组织面试,依据基本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,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,择优确定拟聘人选,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,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。
3、岗位培训。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的工作实际,有针对性地开展助理班主任的教育培训和岗位锻炼。8月底,学生工作处在学校层面组织拟聘助理班主任集中进行岗位培训,培训合格后聘任上岗。
4、聘任上岗。助理班主任实行聘任制,学生工作处统一发文聘任,并颁发聘书,聘期1学年。在新生入学和军训期间须挂牌上岗。
三、助理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和任务
1、助理班主任在学院党委(党总支)领导下,在新生辅导员和班主任的指导下,具体负责一个新生班级开展各项教育、管理和服务工作。
2、协助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,指导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带领班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、参加各项德育和形势政治教育活动。
3、做好班级新生接待工作,帮助他们完成报到注册、宿舍入住等工作,并主动向新生及其家长介绍校园、学院及本专业的基本情况。
4、参与新生军训部分工作,做好新生军训期间思想引导、后勤服务、伤病探视以及训练监督等工作。
5、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做好新生理想信念教育、校史校情教育、专业思想教育、规章制度教育、安全教育等,组织新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,引导新生尽快适应大学学习和生活。
6、了解和掌握新生基本信息,建立班级有效联系方法和沟通渠道,及时向辅导员和班主任汇报学生的思想状况和综合情况。重点关注特殊学生(群体),帮助他们解决学习、生活等方面的困难,遇到异常或重要信息必须及时报告,协助学院、辅导员和班主任处理突发事件。
7、切实开展学习顾问工作,协助辅导员进行学习目的、学习态度、学习方法和专业思想等方面的引导,督促新生课堂和课后学习,改进学习方法,增强学习动力,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,培养良好的学风。
8、协助辅导员组建班委会和团支部,定期组织班会,参与班级各项评优评先评奖工作,指导班级开展各项党团建设活动,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,营造良好的班风。
9、配合辅导员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档案,配合做好国家助学贷款、困难补助等资助工作。
10、参与班级骨干考察、选拔和培养,引导积极分子向党组织靠拢,向辅导员推荐有特长、高素质学生。
11、每两周至少一次进新生课堂,了解学生上课情况;每周至少一次进教室,检查学生晚自习情况;每周至少一次巡查新生宿舍,进行纪律检查、内务督促;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班会,了解班级情况,指导班级工作。
12、做好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四、助理班主任的管理、考核与表彰
1、助理班主任的管理与考核工作在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,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。
2、因个人特殊原因辞去助理班主任职务者,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,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,方可辞职;对于不称职或考核不合格者,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,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,予以解聘。空缺岗位由所在学院按程序替补,同时报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。
3、助理班主任任期内考核两次,分别在任职次年的3月和9月,分优秀、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,优秀比例不超过学院助理班主任总数20%。两次考核均为优秀者,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,获奖材料归入个人档案。
4、助理班主任每月发放岗位津贴200元,从勤工助学经费中列支。
五、其他
1、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。
2、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
南京工业大学
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